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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生育证办理流程
时间:
2016-11-15
来源:
办理事项 | 办理《一胎生育证明》 |
办理依据 |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受理机构 | 双方都是本省户籍的:1. 双方都为非农业户口或双方都为农业户口。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2. 一方为非农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3. 至少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到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街道/社区办理;有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一方是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想要在本省(市)办理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 |
办理条件 | 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或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
办理流程 |
1.夫妻有生育第一个子女意愿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街)计生部门备案,领取一胎生育情况证明;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出示双方相关证件后予以备案;办理结婚登记后,予以补办一胎生育情况证明。
3、本人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提供对方身份及婚育情况证明的,可以备案,但不予出具一胎证明,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或经调查,确属双方共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出示合法夫妻证明,补办一胎生育情况证明。 |
提交材料
清单 |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近期免冠照片,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报表。2.已经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3.双方或一方为流动人口的,还应提交《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填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
咨询投诉 | 吉林省阳光计生服务电话—12356 |
温馨提示 | 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应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后亦可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