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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流程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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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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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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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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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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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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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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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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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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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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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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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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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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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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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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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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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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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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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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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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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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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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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宁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长宁南街688号)
联系电话:0438-3127500
办理流程1、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如进行立案受理,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应自受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3、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申请表》报主任或委员会批准,在7日内完成。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